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各有关单位:
《灌南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实施意见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实施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3年4月19日
灌南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实施意见
为认真贯彻《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》、《江苏水利现代化规划》及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2〕166号)要求,进一步加强我县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,现就推进我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各项工作,提高河道管理水平,规范河道管理行为,维护河道健康,制定本意见。
一、目的意义
我县河网密布,水系发达,但一段时间以来,一些地方违法占用河道水域,导致水面率不断减少,河道调蓄能力明显下降;擅自设置排污口、违规排污,向河道倾倒垃圾及其他乱草杂物,畜禽粪便向河道直排,增大水环境压力;违法设障,在河道内打坝阻水、非法取土,毁坏河床和水利工程设施等现象时有发生,威胁防洪排涝和农田灌溉,影响农(渔)业生产。建立“河长制”,加强河道管理,维护河道的健康生态功能,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二、总体目标
(一)严格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,全面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章设施、建筑物和行洪障碍物,定期开展河道疏浚整治,保证河道引排通畅。
(二)建立水域占用“等效替代”补偿制度,严格水域占用和河道取土管理,确保全县水域面积总量平衡。
(三)严格河道取水、排污口设置管理,建立河道排污总量控制制度,加强农村畜禽粪便直排问题治理,禁止向河道倾倒生产、生活和建筑垃圾及杂物,确保河道生态健康。
(四)依法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并确权发证,加强管理、维护和养护,制止和查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、构筑物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,维护工程完好,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。
三、主要任务
(一)明确“河长制”实施范围,逐级落实“河长”。实行“河长制”管理的范围为全县所有等级河道,分为四级,即省级骨干河道、县级骨干河道、乡级骨干河道、村级河道(含村庄河塘)。按照分级管理,分级负责的原则,省级河道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“河长”,河道所在乡镇党委、政府负责人为“河段长”;县级骨干河道级由县水利局负责人任“河长”,河道所在乡镇党委、政府负责人为“河段长”;乡级骨干河道由乡镇党委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“河长”,村级河道由村级组织负责同志任“河长”。“河长”负责牵头制定河道管理、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。
(二)明确职责分工。县、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责任主体,各部门按职能进行分工。水利局牵头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及河道岸线、堤防、水域、取排水等行政管理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,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,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,保护河道水质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、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。国土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,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。交运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,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。海渔局在服从河道防洪、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,加强河道养殖管理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,密切配合,形成合力,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,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,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,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。
(三)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,认真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。全面组织对河道管理现状调查,对水域占用、违章建设、行洪障碍、非法取土等状况、取排水口设置、河体水质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,逐一登记建档,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,根据“河长制”管理的目标任务,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,层层分解,落实责任。
(四)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,建立“水面率”检查考核机制。依法划定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,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、设施审批及监管,规范水资源利用活动,依法征收有关规费,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、养护,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完好,严禁在河床内非法取土活动,加强水域变化动态调查统计,实行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分类管理,建立“等效替代”补偿制度,建立“水面率”检查考核机制。
(五)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。坚持“先规划保护、后开发利用”的原则,根据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,抓紧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,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、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;根据河道保护规划,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,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,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;开展河道定期巡查,完善河道监督制度,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、岸地、滩地和填河造地、非法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,依法清除圈圩养殖、堤坡垦植、各类行洪、阻水障碍物和设施。及时清理河面漂浮物、恶性水生作物、河坡生活(生产、建筑)垃圾及其乱草杂物。禁止畜禽粪便向河道直排。加强水质监测,建立正常生态补水机制,加强河道绿化,保证河道生态健康。
四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领导,强化协调。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,水利、财政、环保、国土、交运、林业、公安、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“河长制”工作领导小组。领导小组建立“河长制”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通报工作信息、水质监测、执法巡查、监督考核、水域变化动态统计、河道生态健康状况等情况。成立“河长制”管理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,具体负责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总体指导、统筹协调、检查通报和监督考核,并承担省、县两级骨干河道“河长制”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。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“河长制”工作的领导。一把手对“河长制”工作亲自部署、亲自协调,解决“河长制”推进中的重大问题。要相应建立“河长制”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,具体负责“河长制”的实施。建立和落实“河长制”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,抓好责任制落实,强化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,确保“河长制”工作落到实处。
(二)加强宣传,营造氛围。县水利及宣传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要加强对建立“河长制”的宣传,积极营造依法管河,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。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,支持社会公众对违法占用水域、擅自填埋河道、取水和设置排污口、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、非法取土,毁坏水利工程设施,向河道倾倒垃圾、直排畜禽粪便等行为的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,形成爱河、护河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(三)加大投入,强化考核。各级都要加大对河道管理和保护的资金投入,统筹安排保障各项管护经费。乡村两级河道的管护经费,由河道所在地镇村安排,县财政给予补助。县“河长制”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乡村两级河道“河长制”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,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,管护不力的,要通报批评。对因失职,渎职导致河道遭受严重破坏、功能衰减、发生严重灾害事故的,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全县河道长效管理的实施办法按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。